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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切实改善广大群众住房条件
上海将健全经适房廉租房制度
www.jfdaily.com 2007-12-29 08:51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房地产时报讯(记者 梁志超)市政府12月24日出台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坚持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坚持从城市家庭住房消费能力的实际出发,实施多渠道的住房保障,努力使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逐步扩大实物配租比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采取统一轮候配租的办法;政府对承租对象按规定同步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同时,调整和完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逐步将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和重点优抚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经适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在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同时,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供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管办分离,通过项目认定办法确定开发项目,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通过套建、配建的办法筹措房源,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加快健全住房租赁机制
  
  对暂无购房能力或购房意愿、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鼓励其通过租赁渠道改善居住条件。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市区联动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将政府、社会机构和私人提供的适用房源,在全市范围内供住房保障对象选择承租,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对社会机构和私人提供的房源,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本市租赁一定面积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享受一次一定年限和一定标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相衔接。
  
  改善其他群体居住条件
  
  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旧区改造,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尤其是要积极推动旧小区综合整治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有序开展。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区域,新建和改建一部分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定向出租给来沪务工人员。要研究完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对改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责任。
  
  严格执行“90/70”规定
  
  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在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时,房地部门要将相关要求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凡不符合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制订来沪人员购房政策
  
  在保障住房消费需求的同时,控制投资需求,抑制投机需求。市房地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凡购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登记手续。市房地、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订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的来沪人员购房政策,合理引导跨地区购房。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