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7-11-26 09:34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房屋租赁合同已签,房客却不承认委托人的签约行为,并以不适宜承租为由要求房东返还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日前,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客杭州味全生技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房东郑女士返还保证金及租金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味全”公司为改善员工住房问题,委托公司员工费女士出面寻租房屋。4月10日,费女士看中了位于古宜路上的一套住房,并在房产中介居间下与房东郑女士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味全”公司向郑女士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员工居住使用,郑女士于2007年4月11日前向“味全”公司交付房屋,租期自2007年4月11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租金为每月3700元,“味全”公司按季支付租金。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公司向郑女士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承租方为“味全”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女士在合同上签了字。
当天,“味全”公司向郑女士支付了保证金3700元及第一次的租金1.08万元,郑女士出具了两张收据。中介也向郑女士出具了服务费收据。随后,费女士和另一名同事清点了屋内的设施及物品,郑女士将钥匙和门卡交给费女士和她的同事。租赁双方还就此次租赁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中介费,中介也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当天,双方还商定三天内,费女士将盖好公司公章的租赁合同寄给郑女士。
嗣后,“味全”公司拟安排某员工夫妻二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郑女士一直未予答应,只允许该房为一人居住。因此,“味全”公司认为这已经不适合承租入住,遂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并多次向郑女士提出返还保证金及租金。由于郑女士拒不返还,“味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郑女士返还保证金及租金共计1.45万元。
庭审中,“味全”公司认为合同虽系员工费女士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故合同未成立,只是草签的意向而已。但郑女士辩称,自己已向原告交房,故不存在返还押金与租金的问题。对此,房产中介的两名工作人员均出庭作证,证实了上述事实。
法官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费女士与郑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视为“味全”公司与郑女士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公司没有盖章不足以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系列缴付行为,也说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