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陈小姐和陆女士经美联物业顾问公司介绍签订合同,约定:陈小姐向陆女士买房,总房款101万元,净到手95万元,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税费等。次日,陆女士收取了陈小姐5万元定金。
然而,陆女士仔细计算后发现,如按交易价101万元计算,除去各项税费后,净到手不到95万元。为此,陆女士要求美联物业归还房产证,但陈小姐要求继续履行约定。7月26日,陈小姐将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陆女士支付违约金5万元。陆女士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陈小姐和美联物业共同承担违约金5万元,美联物业返还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出现“总房款”和“净到手”两个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陆女士认为扣除实际税费后无法达到“净到手”95万元的价格,以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应予准许,陆女士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