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陆一波报道:徐女士外出,王女士受托为其炒股,未料发生亏损。于是,徐女士要求王女士按约赔偿损失12万余元。今天,闵行区法院按双方约定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徐女士损失8万余元。
徐女士与王女士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时成为股友。2007年4月,徐女士离沪外出曾委托王女士代为买卖股票并有盈利,许给予3000元酬谢。2007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由王女士以徐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股票、资金进行股票买卖。协议约定,如有盈利,许王9:1分成,如有亏损,许王1:9承担。此后,王女士炒股发生亏损,她向徐女士表示尽力在国庆后争取转亏为盈,但仍出现亏损。为此,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为有效。根据委托协议,徐女士对亏损需承担10%的份额,其委托王女士炒股并不属于无风险收益。王女士代炒股,资金完全来源于徐女士,双方对盈亏的享有及负担比例,并未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双方委托协议也不属于因显失公平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徐女士根据协议要求获赔,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鉴于徐女士未给予机会确实使王女士丧失了减少损失甚至盈利的可能性,因此酌情确定适当减少王女士应承担的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