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胜南报道 十岁孩子与同学一起去河塘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家长一纸诉状将河塘所在地村委会和同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月6日,嘉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孩子父母的诉讼请求,而其同学则自愿补偿5000元,这是记者今天中午得到的消息。
今年7月14日,正值酷暑,10岁的小陈与同学小戴等人到池塘边玩水。不料,小陈刚下水,就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陈的父母将小戴和河塘所在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他们对儿子的死负责。
小陈的父母认为,村委会作为河塘管理者未填堵河塘,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对小陈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是因为小戴拉住自己儿子的手,才导致小陈溺水死亡,所以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合19万元。
小戴则认为,自己确实牵着小陈的手,但没有对小陈直接实施了侵害。自己无任何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5000元。
村委会认为,小陈溺水死亡的河塘并非村委会自行开挖,而是一自然河塘,不知河塘形成的具体时间。且小陈已年满十周岁,明知不该在自然河塘内游泳仍为之,村委会并无过错,不同意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溺水死亡的地方位于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内的朱泗泾。朱泗泾系一自然河塘,在农村的自然河塘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理。小陈父母认为村委会未填堵朱泗泾是造成小陈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填堵自然河道。所以,村委会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村委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事发时派出所对小戴的询问笔录,都提到“是小陈自己脱了衣服要洗澡”,并非小戴要求小陈下水,至于小陈如何从河塘的浅处到深处以致溺水死亡,并无证据可以认定,所以法院难以采信是小戴的行为导致了小陈溺水死亡,对小陈父母要求小戴赔偿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小戴法定代理人自愿补偿5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准许。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小陈的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护,对小陈未尽监护职责以致事故发生,两原告具有重大过失。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小戴自愿补偿小陈父母5000元;驳回小陈父母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