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2-25 08:47 稿件来源:上海法制报
“我离婚后女儿判归前妻抚养,但我很想女儿,不知能不能与前妻轮流抚养女儿?”这是最近在百度“离婚吧”里的一个帖子,一位伤心的离异父亲想争取女儿的部分抚养权,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同情,网友们纷纷从法律、家庭角度为这位父亲支招。
其实,在市第二中级法院网站近日公布的一组案例里,就有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成功案例。法官是如何突破法律现有框架,作出人性化“安排”的呢?
案例
庭上握手言和
父母轮流育子
张女士和王先生3年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年幼的孩子由王先生抚养,张女士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因工作忙而将孩子寄养在乡下,不尽父亲的义务,使孩子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她决定把孩子接到上海市区,随她一起生活。
两年后,张女士将前夫告进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让孩子由她来抚养。
张女士的主张遭到王先生的反对——张女士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王先生不同意她将孩子带走。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孩子随张女士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王先生不服,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中,孩子表示,王先生和张女士是自己的父母,他们争着要求抚养自己,是父母子女的血缘亲情,让子女作选择真的很为难,最好轮流与父母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孩子希望轮流与父母共同生活,是解决王先生和张女士近几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的最佳方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孩子由王先生与张女士轮流抚养,每半年轮流一次,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由抚养方全额承担,至孩子18周岁止。
提醒
家长协商一致
轮换不能过频
“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夫妻轮流抚养子女无疑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办法之一。”市二中院法官认为。法官所指的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父母以相对稳定的约定期间为时间单位,轮流直接抚养其未成年子女。
轮流抚养子女,可以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同时也满足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
但这条规定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二、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三、父母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法院才能予以确认准许。
法官指出,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轮流抚养不能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易太短,否则将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作者:记者 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