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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还是父母的
www.jfdaily.com 2008-1-29 14:41 稿件来源:新民晚报

  
    季先生自从当上公司销售部门的经理后,各种应酬骤增。原本他就喜欢杯中物,如今更是如鱼得水,经常喝得酩酊而归。妻子小俞是个滴酒不沾之人,丈夫以前喝酒尚有节制她犹可忍受,现在每当丈夫深夜蹒跚归来即满屋酒气,甚至还经常要为他擦洗酸臭难闻的醉吐秽物,便不时劝说丈夫酌量少喝。季先生却一概以“工作需要”为由加以拒绝,夫妇俩为此时有口角。久而久之,矛盾萌生,并逐渐发展到了恶语相向的地步。小俞忍无可忍,带着女儿住回了娘家,并几次起诉到法院要与季先生离婚。在最近这次诉讼中,法官眼看他俩和好无望,最后判决准予离婚,八岁的女儿随小俞共同生活。
   
    季先生明白小俞肯定是不能再做他的妻子了,但女儿今后与小俞共同生活他是一百个不愿意,为此他上诉到了市二中院。他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也完全可以承担全部抚育费。小俞却认为自从女儿三岁时起,她就带着女儿回到自己父母家中,女儿上幼儿园、上小学,都是自己与父母一起照料着过来的,并且现在女儿就读的学校各种条件都很好,离父母家也很近,因此要求女儿随她共同生活。
   
    袁月全法官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对季先生与小俞两人针锋相对的要求,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两方面作了权衡。双方各自的要求都合情合法,但是从现状来看,小俞的要求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对于父母离婚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律有这样的一项规定:当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时,而子女已经随某一方生活了较长的时间,一旦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那就应当优先考虑已经与子女一起生活的这一方。此外,在父母双方都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还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多年与之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这个孩子的,也可以作为子女随父亲或者随母亲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袁法官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孩子与小俞共同生活显然对孩子的生活、成长更为有利,也更符合季先生与小俞各自的实际情况。于是,二审的合议庭维持了原审判决。袁法官同时还告诉季先生与小俞:你俩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孩子仍然是你俩的女儿。小俞与女儿共同生活,固然要投入更多的心血和精力。而季先生虽然没能与女儿共同生活,没能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女儿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按时向小俞给付孩子的抚育费,经常去看望、关心女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当然这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希望你俩今后更关心这个孩子,从而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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