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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www.jfdaily.com 2008-3-1 07:57 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今年1月2日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受理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今年5月31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办理落户手续。

  (一)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7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个人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08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首创企业的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
  (二)用人单位条件: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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