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0日 第247期 |
| 一个股民的报复行动 这是一个行为诡异的股民:他在大势低迷的时候入市,买进大量股票,逢跌必抛,而且“割肉”上瘾,不停地高买低卖。 他的大脑没有问题。有意糟蹋钱财,纯粹是为报复———他暗自打开“仇家”的股票账户,企图让里面的数字在瞬间由大变小…… 割肉·复仇 2002年4月29日上午,某证券交易所延平路营业部中户室的一个角落里,林军飞快地敲打着键盘。这一天,他总共分14次,买入近9万股天山股份。第二天,林军再度来到交易所,天山股票比前一天略有下跌。不到1小时,他便把手里的9万股天山股票尽数抛光。一出一进,加上手续费,亏损达2万余元。 在股市普遍低迷的当时,林军的举动不会引起特别的关注,每天都有千千万万个像他这样的“倒霉蛋”,不得不忍痛割肉。然而,当林军发现股票亏损后,却得意地笑了。 5月8日,林军如法炮制,买进胜利股份15.419万股、琼能源1.4843万股。10日,他将上述股票抛出,损失8万余元。此外,他还在新安股份的交易中,亏损10多万元。 他真的是割肉上瘾?他有精神病?不,他是在复仇!上述所有亏损交易,林军都是用大户室成员傅仁伟和他妻子的股票账户进行的。傅仁伟曾是林军的莫逆之交,后来却与他势不两立。割肉割在仇人身上,林军当然不会肉痛…… 技术派·政策派 林军和傅仁伟相识于2000年,当时,林军迈入中户室已近3年,傅仁伟则刚进大户室不久。虽然年纪不大,但林军可算是上海滩的老股民了。1992年,刚满34岁的林军从国营企业下岗,横下一条心,跳进股市的大风大浪中。 起初只是小打小闹。林军投入资金不多,只希望挣些吃饭铜佃,每月千把元收入足矣。几年下来,手风颇顺,炒股心得也越积越多。 林军有一个妹妹,嫁到北京,去过日本,衣食丰足。1997年,妹妹资助林军10多万元炒股,林军藉此进入中户室,有了一台固定的电脑。中户室和大户室相隔不远,这些炒股专业户经常聚在一起“谈股论经”。林军平素很“闷”,但一说起股票,便像换了个人似的,口若悬河,头头是道。在一次聊天中,他遇到了知音傅仁伟。傅仁伟也是一个侃股高手,虽然他比林军大20岁,但两个人颇为投缘,很快成了忘年知己。 按约定俗成的讲法,炒股者一般分为两派。一派是技术派,认为炒股要讲究技术分析;另一派是政策派,强调投资主要靠政策,没有政策支持,技术再高超也没有用武之地。林军是“技术派”,傅仁伟则是“政策派”。在讨论股市行情时,两人经常因观点不同产生争执。偏偏林军谈论股票时非常较真,哪怕傅仁伟的无心快语,他都会耿耿于怀。终于,林军无法再容忍傅仁伟当众批驳自己的观点。两人在去年底断绝了往来。一种强烈的自卑感隐藏在林军的内心深处…… 高买·低抛 林军和傅仁伟交好时,他曾无意中发现傅仁伟股票资金卡账户的密码是4个“0”。傅手上还有一个妻子的股票账户,密码是3个“0”。而傅的股票交割单对林军几乎是公开的,上面清晰地打印着股票账户。 与林军断绝关系后,傅仁伟很少来到交易所。股市的冷清气氛,让一直想对傅仁伟实施报复的林军陡然心生一计。股市正陷低迷,林军又掌握了傅仁伟的股票账户和密码,想让他“坏分”岂不是易如反掌? 4月29日,林军发现傅仁伟依然没有来,便悄悄来到中户室最靠角落的一台电脑前,按下键盘,很快就进入了陆某的股票账户,先修改掉密码,随后将大部分股票和基金卖出,再买入天山股份5万股。下午,他又进入傅仁伟妻子的股票账户,修改掉密码,将其大部分股票卖出,又买进天山股份3.99万股。他凭借自己的“技术分析”,认定天山股份会在短期内下跌。 经过数次高买低卖,到5月中旬,傅仁伟和妻子不知不觉已经损失了近20万元。 凑巧的是,5月14日晚,傅仁伟看到一则新闻,某股民的股票资金卡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30万元。该股民状告证券公司,可由于证据不足,官司没有打赢。傅仁伟心里犯了嘀咕,自己和妻子的密码这么简单,会不会被人冒用?第二天一早,他便去证券交易所,准备修改密码。 担心变为现实,傅仁伟因为“密码不正确”,根本没法进入自己的账户。他马上向静安警方报案。经过初步调查,曾与傅仁伟关系亲密的林军被列为首要嫌疑。 5月16日,他再次进入傅仁伟的资金账户,并买入新安股份5000股,伺机抛出。这时,交易所工作人员找到了他。随后,警方也赶来了……(文中姓名为化名) 沪上首例曾有争议 东窗事发后,林军一五一十地向警方交待了他所做的一切。然而,如何处置林军,却成了一个难题。据公安机关介绍,此类案件在上海侦破尚属首例,在法律适用上曾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4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林军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傅仁伟的股票资金属于私人财物,林军通过计算机侵入他的股票交易账户,非法操作,故意使他的财产造成损失,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第二种:林军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股票买卖是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一种经营行为,林军为了报复傅仁伟,非法侵入傅的股票交易帐户,影响了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种:林军“侵犯商业秘密”,但尚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林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股票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并恶意使用,给他人的权利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尚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标准。 第四种:林军是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林军利用傅仁伟的账户操作股票,从本质上说,他的行为是一种“没有征得代理权人同意,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代理行为”,林军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三思而后行,从林军案发到被逮捕,相隔近两个月,期间,静安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并邀请包括王全弟、苏惠渔、顾肖荣在内的诸多法律界权威人士进行“会诊”。静安检察院集思广益,最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林军提起公诉。林军最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将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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