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證法》欲出臺 兩代身份證長期並存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10月25日,公民身份證法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什麼要出臺這部法律?法律草案與現行條例相比有什麼新變化?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參與這一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公安部三局局長武鼕立。
武鼕立說:“出臺這部法律的目的是更好地加強人口管理,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與現行條例相比,變化主要體現六個方面。”
一,證件名稱改了,由居民身份證改稱公民身份證。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居民是指固定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根據定義,除了中國公民可以叫居民以外,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也是中國居民。因此,居民身份證的說法不夠確切。為了使身份證的名稱更加科學準確,法律草案將居民身份證改為公民身份證。
二,證件發放範圍擴大了。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領取公民身份證。
三,號碼位數變長了,從15位增至18位。公民身份號碼是在原來15位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基礎上升位而成的,是每個公民終身不變的唯一的號碼。
四,對公民身份證的使用和查驗作出明確規定。對於身份證的使用,居民身份證條例隻做了原則規定。草案則明確規定使用身份證的情形,包括選民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參加全國性統一考試、參與訴訟活動、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機動車船航空器駕駛證、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彙款郵件等,基本涵蓋了公民參加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
五,對違法犯罪行為處罰的力度加大了。根據現行條例,對拒絕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轉讓出借居民身份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等行為,最高的處罰是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六,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不會立即失效。如果公民身份證法草案經人大審議通過實施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全國將存在第一代居民身份證與換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存使用的情況。為此草案規定,依據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公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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